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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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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一般是指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以后,应该怎样实施对国家政权、经济文化组织、社会团体的领导。所以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对这方面的涉及很少,没有比较系统和完整的论述。s0100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领导布尔什维克党建立了苏维埃政权,但紧接着,布尔什维克和苏联人民就面临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和国内经济严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还不能完全担负起粉碎帝国主义围剿和克服经济困难的领导责任,在许多方面还要靠布尔什维克的威望和对人民的号召力,这样,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领导一切、直接发号施令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列宁更多地强调了集中统一的领导,强调了党的绝对领导权。
    但是,列宁对党在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地位,党对国家及其它工作如何施行领导等问题仍作了一些精辟的阐述。
    第一,执政党的领导必须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来实现。党是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领导力量,但是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党不能直接行使这种职能。列宁说:“可以说党是把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吸收到自己队伍中来的,而这个先锋队就实现着无产阶级专政。……而要实现这些职能,就必须通过一系列的也是新式的特别机关,即通过苏维埃机关。”
    第二,党的领导是总的领导,不是对细节的干涉,列宁始终强调党必须绝对掌握领导权,它是政权体系中的核心。但列宁通过总结执政党领导的经验,提出必须划分党与其它组织间的职能,特别要划分与苏维埃政权之间的职权。他说,“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权;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像目前那样过分频繁对细节的干涉。”
    第三,政治是一种科学,一种艺术,党的领导必须遵循科学规律,按科学规律办事。
    第四,党不能包办代替一切,不能“以党治国”。早在1928年我们党在各革命根据地创建第一批苏维埃政权时,就遇到了怎样领导政权及其它组织的问题。当时党在群众中有极高的权威的,政府的权威却差得多。这是由于许多事情为图省事,党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权机关搁置在一边。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同志在《井冈山的斗争》中曾批评说;“以后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当时我们党还曾明确指出“党是苏维埃的思想领导者”,“应该通过党团的形式在苏维埃中起领导作用”,“不能直接命令苏维埃或代替苏维埃”。(转引自《现代企业家》杂志,1986年9、10期合刊,第7页)。邓小平同志1941年在所作的《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中说:“几年来‘以党治国’的思想曾经统治了某些,甚至有些区域的领导同志还长期存在着这种顽固的思想。其造成的恶果也是不斜,“这些同志误解了党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有些地区没有党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权系统中的混乱现象。”毛泽东同志和邓小平同志的批评,充分证明,他们坚决反对“以党治国”;应该划分党与其它组织的界限,党不能包办代替一切。
    我们党执政以后,党的主要领导人对这个问题的阐述也是很多的。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原则我们一直坚持得不好,没有把这个原则很好地运用于党的领导的实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总结了这方面的教训,对这一原则有了极其深刻的认识。
    第五、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又是我们党的思想作风,同时也是我们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我们要从国内外、区内外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其中引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作为我们的行动的向导。“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这一点,应当引为全体同志的教训。 ”周恩来同志也曾指出:“无论是一工厂,一学校,一军营、一农村、一街道,……要能把党的政策正确地运用,首先要了解实际情况,这是每个支部的任务,每个同志的任务。必须充分执行这些任务,然后支部才能成为群众的核心,党员才能成为群众的领导者。”[Page]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总结历史教训,我们又强调了党在领导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不但中央、省委、地委、县委、公社党委,就是一个工厂、一个机关、一个学校、一个商店、一个生产队,也都要实事求是”。④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高度评价了““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明确指出:“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我们党才能顺利地实现工作中心的转变,才能正确解决四个现代化的具体道路、方针、方法和措施,正确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
    第六、走群众路线。坚持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领导的一贯原则,刘少奇同志曾说:“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离开群众路线,党的政治,组织军事及其他一切就不可能有正确路线。决定政策要有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执行政策也要有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一切政策的决定、修改和执行,口号的提出与转变,都必须有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邓小平同志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说:“ 共产党——这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中先进分子的集体,它对人民群众的伟大的领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但是,它之所以成为先进部队,它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确认这种认识,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
    第七、集体领导。关于集体领导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都有过论述,其中周恩来同志的论述比较系统、深刻而全面。他说:“共产党的领导是指党的集体领导,党的中央和党的各级领导机构(盛市、县委员会等)的领导,起着领导作用的,主要是党的方针政策,而不是个人。个人都是平等的,……决不能个人自居于领导地位。个人离开了集体,就无从起领导作用。个人的意见不能代表政策,必须制定成政策,才能算为集体的意见、领导的意见。”“党委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书记个人领导。”“党的领导不是党员个人领导。党是一个集体,是有组织的。党的领导是组织领导,不是个人领导。”
    邓小平同志也曾强调“在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
    第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这一原则的提出和确定,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这个宪法和法律,必须是该党领导下的政权制定的。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的确立,应该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功绩。邓小平同志曾说:“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邓小平这段言论是有其针对性白。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明确地写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同年4月,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共产党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和活动,都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党和人民的意见只有经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通过和决定,才能成为法律,成为国家意志。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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