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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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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力推进,建筑安装业税收已成为地方税收的主要增长点之一。但由于建筑安装行业具有管理特殊、跨区域性、工程周期长和成本核算复杂等特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一直是地税征管的一大难点。为全面掌握和有效解决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可持续增长,孝感市地税局结合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采取深入纳税户走访、与税收管理员座谈、查阅日常税收管理档案资料等方式,对以孝感市为主的20余家建筑安装企业的行业管理、财务核算、所得税征管等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对该市乃至全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剖析,并结合征管实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一、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缴及收入概况

  (一)主要征管措施

  1.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相结合。对建筑安装企业要求其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对账簿健全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账簿不健全的企业,根据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按10%左右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2.以票控税和项目管理相结合。在建筑安装企业或项目经理开具建安发票收取工程款项时,按事先核定的预征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所有建筑安装工程,一律以工程项目为对象,指定专门的税务管理员,实施项目登记、建立项目台账和进行税款征收管理。

  3.内管和外征相结合。对外来从事建筑施工业务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的,除对其进行必要的登记外,对其《外出经营证》真实性进行调查,并协助其机构所在地(核算地)税务机关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对外来没有持《外出经营证》的,则要求在本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日常税收征管范围。对本地外出建筑安装企业及项目经理,按照政策规定开具《外出经营证》,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4.预征和结算相结合。在建筑安装企业或项目经理开具发票时,即从源头按事先核定的征收率预征税款;待年终或工程项目结算时,再对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二)所得税收入情况

   从近三年孝感市建筑安装企业税款缴纳(扣缴)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元)可以看出:1.建筑安装企业地方税收主体作用突出。每年提供地方税收占建筑业地方税收总额的比重为2/3强(约7000万元左右)。2.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量和比重明显偏低。尽管近三年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收入总体上呈增长态势,但其年总量(仅为300万元左右)仅占其年提供地方税收总额的4%—6%,总量和比重远低于其提供或扣缴的营业税收入。

  二、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安装业管理上的特殊性和财务核算上的欠规范性,给企业所得税征管提出了严峻挑战。主要表现为:建筑安装市场竞争激烈,承接建筑安装工程前期运作复杂,成本较高;施工项目经理一般挂靠建筑安装企业,借助其经营资质从事工程承包。建筑安装企业大多不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依靠项目经理承包工程的产值保住经营资质,并通过向项目经理收取项目经营管理费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工程建设投资方与项目承包经理私签“鸳鸯协议”(即双方按照工程招投标及国家规定的工程定额签定承包合同外,另行签定一个私下协议),要求施工方压价让利(压价幅度一般为工程中标总价款的7%-15%),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建筑施工方的实际赢利水平,并导致中标合同价款和行业既定工程定额有名无实;建筑安装企业收取的项目经营管理费收入总额较为有限,其账面经营亏损或微利,建筑工程项目经营所得主要归项目经理所有和支配;项目经理只进行简单流水核算,实际赢利难以查实:“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原则得不到贯彻执行,个体私营采购对象提供发票不完整、不及时,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往往不符,建筑工程决算报告相对滞后,等等。这些都给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收入及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增添了难度,给企业所得税征管提出了挑战。

  (二)挂靠经营工程项目经理的所得税征管政策比较模糊,给企业所得税征管带来了困扰。挂靠经营的项目经理对外承接工程时,打的是有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的牌子,其工程项目一般也是在所挂靠企业的协助、监督、管理下完成施工。虽然建设投资方支付的工程结算款一般先拨付到项目经理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账户上,但在建筑安装企业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后,余额全部被项目经理提走,工程项目经营成果主要归项目经理所有和支配。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对挂靠经营的工程项目经理,是将其收支全部并入所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先征收一道企业所得税,然后对项目经理个人所得再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还是不将其收支并入所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仅就项目经理个人所得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目前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管效果,导致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和比重较低。

  (三)地区之间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畸轻畸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税负不公。一是同行业所得税征收标准(核定预征率)不统一。据调查,由于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企业所得税预征比例也呈现出高低不同的格局。表现为省会城市低于地级市,市低于县;外来企业低于本地企业;经济发达地区低于经济欠发达和落后地区。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工程承包方在承接工程项目后,挂靠到征收标准较低的建筑企业,或挂靠到外地建筑企业,致使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外流,引发了建筑业税源的无序游动。二是不同赢利水平的企业之间所得税预征比率“一刀切”。该市税务机关在核定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预征比例时,没有因企制宜适当拉开档次差距,存在“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利润高低一刀切”的现象,即所有建筑安装企业不分规模大小、工程量多寡、利润水平高低,全部执行同一个预征比例。这导致利润率高、效益好的企业税负畸轻,企业所得税未能应收尽收;而一些利润率低、效益不好的企业,税负畸重,加重了企业负担。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不科学,造成各建筑安装企业之间所得税税负苦乐不均,进而影响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不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

(四)对异地施工企业实行单纯的“机构所在地”管理模式,导致其企业所得税难以及时足额征管到位。由于税务异地信息查询系统目前尚未全面建立,企业机构所在地(核算地)和施工地税务机关双方缺少联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其外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地施工及财务状况等,从而造成税收征管上的脱节和滞后,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异地建筑施工企业凭一张《外出经营证》,就可以不接受施工地税务机关的所得税管理,这种片面的规定造成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存有漏洞和盲区。一旦外来企业申报不实,如提供虚假的《外出经营证》等资料,待工程结束后人员散走、银行账号撤消,再追缴税款将面临很大的困难。

  三、解决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及范围。对挂靠经营的项目经理,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参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规定,明确对其所得只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即不将其收支全部并入所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建筑安装企业直接施工取得的工程项目收入和向挂靠经营的项目经理收取的项目管理费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实行“机构所在地管理为主、施工地管理为辅”的征管原则。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核算一般在其机构所在地,其所得税应继续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为主。同时,要充分利用施工地税务机关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方便、经营情况清楚的优势,对不能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及施工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资料的外来施工企业,应由施工地税务机关对其所得税实行就地征收和查补,以确保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减少税收流失。

  (三)在企业应税收入的确定上坚持做到“三个结合”。税务机关在计算确定建筑安装企业及项目经理的实际收支、盈利水平及应税所得时,应将企业中标合同、私下签定的“鸳鸯协议”、工程结算报告三者结合,确保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的确定科学、准确,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避免出现收过头税加重纳税人负担的现象发生。

  (四)制定所得税预征标准应实行“统一前提下的差别对待”原则。一是建筑安装行业所得税总体预征标准(征收率)应全面统一。按照税负公平的税制原则,统一建筑安装行业的所得税预征标准,确保同行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和总体税负水平相一致,防止因地区之间税负差距过大引发税务恶性管理和竞争、纳税人规避税收、税源无序游动等问题产生。二是不同建筑安装企业之间所得税征收标准应差别对待。应区分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直接施工和间接挂靠)、企业规模、赢利水平、工程量大小等情况,分别确定不同档次的所得税预征比率。对利润率高、效益好的企业适当提高征收率,对利润率低、效益不好的适用低档征收率,充分体现 “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

  (五)加快“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和电子网络技术,加快税收征管软件的统一开发和全面推广使用,形成全省乃至全国的国税、地税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及时将本地外出经营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信息传递给施工地税务机关,以方便税务系统内部异地查询、票款比对、交叉稽核、纳税评估,最大限度地实现涉税信息资料共享,从而完善和强化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

  (六)统一和规范建筑安装票据使用。企业之间的结算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正式的票据,是落实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以票控税源头征收的关键。为此,税务机关应统一和规范建筑安装业票据的使用,严格建筑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工程投资建设方接收发票情况的检查。对买卖、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合法票据而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

  (七)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发改委、土地、城建、规划、房管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审批、工程招标、资金概算及工程决算等有关涉税信息,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控管理,做到施工前登记、施工中预缴、竣工后清算,切实提高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八)加大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宣传,加强税企联系,普及税法知识,提高建安企业自觉纳税意识。同时,加强税收稽查,拓展稽查深度,扩大稽查范围,采取交叉稽查、实地核查、票据比对等形式全面准确审核评估建筑企业的税款实现及缴纳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恶意偷逃税行为,要严厉打击和处罚,对重大的税收违法案件及时公开曝光,以震慑偷逃税企业,促进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秩序全面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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